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而充当打手,财务,保安,招募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

2019-03-14 14:33:06

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  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 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解释: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、打手、管账人等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,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,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。

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

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