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解释: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、打手、管账人等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,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,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。
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